《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篇1
条省、市、县、自治县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地方国家档案馆。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其业务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其业务范围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规定。专门档案馆的设置,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篇2
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或者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重要单位的建立、变更或者撤销;
(三)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有关普查项目的立项;
(四)本行政区域内举办或者承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档案管理登记手续。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篇3
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单位,其管理类档案,按照原隶属关系分别交归原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档案馆,其产品、设备、基建、科研等类档案经专门机构评估,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执行。
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归单位所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为国有单位,档案归属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篇4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属于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