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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04-12 18:08:01互联网范文大全手机版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 员 组 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七至九名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也可以聘请公司外部有关专业人士担任委员。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 职 责 权 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Www.WENAnDAQuAN.CoM

(二)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战略性、多元化经营方面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前期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战略性、多元化经营方面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前期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战略性、多元化经营方面重大事项进行前期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 策 程 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应作好董事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必要依据: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将其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对外进行协议、、章程(草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三条 相关项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评审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 事 规 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提到的“重大投融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重大事项”是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决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__________ 公司董事会

____年____月____日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监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以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 员 组 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____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 责 权 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 策 程 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作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 事 规 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要求董事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到会述职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须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报送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决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

____年____月____日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篇3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乙方工作部门

____职位(工种):

第二条 试用期 乙方被录用后,须经过__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终止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甲方提出终止合同,须付给乙方半个月以上的平均实得工资,作为辞退补偿金。试用期满时,若双方无异议,本合同即正式生效,乙方成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 工作安排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安排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第四条 教育培训 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的教育和训练。

第五条 生产、工作条件 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工作或终止合同。

第六条 工作时间 乙方每周工作不超过六天,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不含吃饭时间)。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甲方应为乙方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或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加班加点费。

第七条 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按本公司规定的工资形式和考核办法确定乙方的劳动所得,以现金人民币向乙方支付工资、奖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各种补贴及福利费用。

第八条 劳动保险待遇 甲方按照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乙方支付医疗费用、病假工资、伤残抚恤费、退休养老金及其它劳保福利费用。

乙方享受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共七天国家法定有薪假日。乙方家属在外地的,乙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分别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和计划生育假待遇。乙方符合公司休假条件的,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九条 劳动保护 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甲方安国家规定在女职工经期、孕期、产褥期、哺乳期对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

第十条 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职工守则》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奖惩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工作态度,劳动表现,贡献大小,按照本公司奖惩条例给予乙方物质和精神奖励。乙方如违反《职工守则》和甲方的其它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给予乙方处分。乙方如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甲方将予开除,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年,于__年__月__日到期。

第十三条 本公司《职工守则》(略)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公司总经理(或其代表)签章

职工个人签章

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