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中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高、中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管理的通知 篇1
溧阳市住建委、金坛区住建委、武进区住建局、新北区城建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20xx年全国普通高校和我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将分别于6月7日—9日和6月18日—20日进行。为了营造良好考试环境,排除施工噪音对考试的影响,确保高、中考的顺利进行,现将我市高考和中考期间加强建设工地施工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备考及考试时间安排
1.备考时间
普通高校备考时间:6月1日至6月6日;
高级中等学校备考时间:6月10日至6月17日。
2.考试时间
(1)普通高校考试时间:6月7日至6月9日。
市区设6个考点:江苏省常州高级中学、常州市第一中学、常州市第二中学、常州市第三中学、常州市田家炳中学、常州市北郊初级中学。
(2)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时间:6月18日至6月20日。Www.WENAnDAQuAN.CoM
市区、新北区共设17个考点(详见附表)。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高、中考点按当地教育部门规定执行。
二、高考和中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作业时间规定
为了给全市高考和中考学生营造良好的备考和考试环境,特作如下规定:
高考和中考备考期间,6月1日至6月6日,6月10日至6月17日全市建设工地施工作业时间为:早7点至晚6点。
高考和中考考试期间:6月7日至6月9日,6月18日至6月20日各考点周边的建设工地一律停止施工作业,全市其他建设工地施工作业时间为:早7点至晚6点。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建设、施工企业要按《通知》要求,加强对各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的部署,科学安排施工,合理调整工期;监理企业必须配合做好高、中考期间禁噪施工的监督工作,发现违规施工行为应及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情况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各施工企业要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高、中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噪声的管理;指派专人具体负责,在工地出入口处公布告知牌,明确告知每一位建筑工人在此期间的工作时间,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高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噪声的管理,认真做好建设工地施工音量的限制和限时作业等工作,及时处理有关施工噪声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三)各建设、施工单位要迅速对所属工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布置落实,明确责任人。对各考点周围工地的责任人、联系电话,以及项目主管负责人,请各单位于6月1日前报常州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施工工地如有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并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确保保障工作万无一失。
(四)高、中考期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要增加检查频次,督促施工企业和项目部严格执行《通知》规定的施工作息时间,加强施工噪声管理;考试期间,要组织巡查组进行不间断巡查。
(五)市城乡建设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对所辖市区项目的相关投诉,对巡查发现或被举报投诉的违规施工行为,及时到现场予以从速处理;对严重违反规定,影响考生学习、休息和考试环境的,立即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不良行为将录入其信用记录,扣除相关单位信用分。
(六)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认真地做好组织、监管等相关保障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早作宣传、统筹安排、齐心协力,为确保高(中)考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附件:20xx年高(中)考考试时间及考点安排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xx年5月18日
关于加强高、中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管理的通知 篇2
各科室、站(所)、在邛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商砼企业:
按照《关于做好20xx年普通高考和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安排的通知》(邛招委〔20xx〕9号)要求,为保证我市6月7日至6月8日、6月13日至6月14日“两考”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广大考生考试创造一个良好的安静环境,根据市政府有关安排和部署,现将高、中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噪声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6月1日至6月14日,全市辖区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在每日20:00时至次日7:00时一律停止施工。5月22日至6月14日,我局将停止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二、高考考试期间(6月7日至6月8日),邛崃市城区范围所有建设工地一律24小时停止施工;中考考试期间(6月13日至6月14日),邛崃市城区范围及高埂镇、平乐镇所有建设工地一律24小时停止施工;在高、中考期间停工的建设工地禁止大型车辆出入,严格禁止噪声设备的使用。
三、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商砼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合理安排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我局将在高、中考期间加强建筑工地噪声管理的巡查、检查,对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邛崃市城乡建设局
20xx年5月22日
关于加强高、中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管理的通知 篇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
测量标志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宝贵财富,对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现就加强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在省、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支持下,依法将测量标志保护职责具体落实到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点保护好辖区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要进一步明确保护的具体对象、数量、范围和主要任务,每一座永久性测量标志都要落实到具体保护责任人,建立起完善的管护网络与巡查制度。
二、依法制定测量标志检查维护维修计划。定期开展测量标志巡查、普查、建档工作;对损坏的测量标志要进行维修,及时恢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组织实施测量标志维护计划,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依法设立明显标记或标牌,方便管理和使用。
三、推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测量标志保管制度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建立义务保管与发放津贴相结合的测量标志管护制度。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并借鉴有关地区的成功经验,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逐步推进制度的实施。
四、积极开展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确权发证工作。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加强指导、抓紧抓实。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依法办理测量标志土地使用权证作为重要工作来安排,列入,制定,切实组织实施。
五、实行测量标志分类保护管理。根据目前技术条件,在充分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相结合的办法,对重点保护的测量标志采取普查摸底、用地确权、加强维护、重点监管的措施,对一般保护的标志实施常规保护。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濒临倒塌的三角点的觇标予以拆除,重点保护地面标石,以减少因觇标倒塌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六、认真执行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制度。对不符合拆迁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对项目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要严格按照行政审批程序,根据分级管理权限报批。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法支付迁建费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实施迁建任务。
七、建立和完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数据库。要在开展测量标志普查维护的基础上,建立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数据库,实现测量标志建设、保管、使用、维护维修、日常检查、拆迁审批、津贴发放、确权发证等信息的自动化管理。并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力争将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纳入城乡规划和用地审批系统。
八、要依法建立稳定的测量标志维护保管工作经费投入机制。基础性的测量标志的建设、保管、普查、维护维修、日常检查等所需经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同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九、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对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违规或非法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等违法行为,以及故意破坏测量标志、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例要予以通报。
十、要进一步加大测量标志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测量标志的重要作用、相关保护法律法规知识以及保护管理的成功经验、先进人物事迹等;对在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探索有效措施,逐步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测绘局
xx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