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养殖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渔业养殖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篇1
一、成立疫情防控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铁清兽医站,由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有:协办单位有:水清工商所、铁清防保所、铁清派出所
二、疫点、疫区划定:
一旦发生疫情、由动检站人员立即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经观察分析疫情情况,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和县兽医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并由县兽医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
三、采取紧急捕杀措施
由镇政府立即组织人员在疫区内进行全面捕杀已染疫情的畜禽,不留任何死角,不放过任何一只畜禽,宰杀过后进行全面消毒,销毁深埋,作无害化处理。
四、禁止畜禽流通
凡是在疫点,疫区内饲养的畜禽,严禁转运,销售点由工商行政部门在集贸进行巡查,一经查出,给予严防处罚。
五、强制检疫措施
在集贸市场进行检查的畜禽,及其产品必须严格实行检疫检验制,经检验合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方可销售,对进行检验的动物及其产品必须实行报检制度和消毒制度,对运载的动物用产品经检疫不合格的,实行强制销毁。
六、密切做好预防、消毒、接种工作
在发生疫情的疫点,疫区内以及过往的人和车辆实行强制消毒,对周边未染疫的畜疫实行紧急接种,若凝似人畜共患的传染病由防保所人员进行紧急接种。
渔业养殖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篇2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打非治违”活动,强化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整治目标
20__年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目标是:进一步贯彻渔业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进一步治理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行为,坚决遏制渔业生产事故发生,完成市农业局和县政府下达我县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任务。
三、组织机构
成立县渔业安全生产“整治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四、时间安排
“整治百日行动”工作从20__年6月11日起到20__年9月20日止,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组织部署阶段(6月11日至6月31日)。各地建立健全“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当地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8日至8月31日)。各地要按照“整治百日行动”的任务目标和工作措施的要求,逐项抓好落实。不定期地组织自查、互查,对安全隐患多,事故多发地区实行长期监控,进行重点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清除隐患。
(三)总结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各乡(镇)开展总结工作;9月10日前,由各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将“整治百日行动”书面总结上报县渔政大队。
五、整治重点
(一)从事渔业生产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二)渔船不按规定申报年度检验;(三)渔船违章载客载货;(四)使用禁用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五)未按规定标写船名号,没有悬挂船名牌;(六)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七)雇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非职务船员上船作业。
六、整治措施
(一)从事渔业生产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的,按《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每人100元对船舶经营者处以罚款。
(二)渔船不按规定申报年度检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三)渔船违章载客载货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禁用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按《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炸鱼、毒鱼、电鱼的,在内陆水域处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在内陆水域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未按规定标写船名号,没有悬挂船名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雇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非职务船员上船作业的,按《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每雇用一人罚款1000元对船舶经营者予以处罚。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的领导,提高对渔业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各级渔业安全生产“整治百日行动”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地要围绕全年控制指标的要求,层层分解落实,强化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各基层单位和船头。对于各类事故调查处理,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责任。
(二)切实提升渔船质量。各地要严格渔船检验制度,督促船主按标准船型修理、更新渔船,对重要的安全设施要参照相关规定强制配备。要严格按照检验规范对渔船进行检验,全面开展渔船质量大检查,切实提高渔船的检验质量,对检验不合格的渔船,不得发放检验证书,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不得从事渔业生产。
(三)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实操技能。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突出抓好渔业船舶船员资格培训工作,切实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常识,提高持证上岗率,打牢渔业安全生产基础,做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各地要根据当前渔业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及时制定方案,及时组织辖区原有职务船员开展内河职务船员的考试换证工作,确保船员持证上岗;在年内要对所有水上作业人员组织完成一次紧急情况下船员穿戴救生衣和紧急逃生等应急处置能力培训。
(四)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非法渔业生产行为。重点打击“三证不齐”、未按规定标写船名号、安全生产设施配备不齐以及从事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作业的渔船;对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从事渔业生产、渔船违规载客载货等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查处。
﹙五﹚加强安全检查,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制度。各地要大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重点抓好重大节日和重要汛期前的安全大检查,并严格落实检查责任。通过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并及时加以整改和总结,防止渔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要加强渔业安全生产信息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事故专报制度。重大情况和突发性事故必须及时处理和上报,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情况,不得迟报、漏报,坚决杜绝瞒报、谎报。
(六)加强对重要水域的隐患排查及整治行动。“棉电库区”、“金山电站库区”、“矶头电站库区”等一些重要水域所在乡(镇)要组织开展对使用禁、限用网具且影响行洪安全的.非法捕捞进行排查,并及时拆除整治,必要时可联合执法,提高整治效率。
渔业养殖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篇3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给群众带来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省商务厅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全市畜禽屠宰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相关监管部门开展的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4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指的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包括市商务局牵头负责的畜禽屠宰环节所发生的肉品安全事故(事件)。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依据《省商务厅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预案》分四级,即: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受污染畜禽产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畜禽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屠宰环节受污染的畜禽产品流入两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源于屠宰环节畜禽产品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后,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由屠宰环节畜禽产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畜禽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3、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受污染的屠宰环节畜禽产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后果的;
(2)1起由屠宰环节畜禽产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畜禽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畜禽产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由畜禽产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畜禽屠宰环节安全事故。
1.5事故(事件)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原则,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机制。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把预防作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处置工作重点,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和企业经营者自我防范和应对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设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商务局立即成立并启动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小组),在哈尔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统一领导下,发挥应急处置作用。应急处置小组组长由市商务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商务局畜禽屠宰监管处、畜禽屠宰稽查大队组成。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设在畜禽屠宰监管处。
2.2应急处置小组主要职责
根据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的区位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实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坚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突发肉品安全事故(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事件)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工作,切实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3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承担应急处置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应急处置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协调、实施屠宰环节重大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推动督促和指导相关区、县(市)畜禽屠宰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事件)处置中的具体问题;向市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小组及有关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应急处置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确保快速反应,准确掌握情况,高效有序处置。
2.4工作组设置及职能
根据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处置需要,应急处置小组设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所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
2.4.1事故(事件)调查组
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事故(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故(事件)影响,尽快查明事故(事件)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事件)防范意见;对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2.4.2事故(事件)处置组
负责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和处罚;监督、指导事故(事件)发生地定点屠宰企业对检出的病害畜禽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等;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督促召回、下架、封存有关肉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4.3新闻宣传组
负责组织事故(事件)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4.4专家组
应急处置小组在需要处理有关本单位无力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邀请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专家组,负责对事故(事件)进行深层次分析评估,为事故(事件)处置提供支持和帮助。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各区、县(市)畜禽屠宰监管部门通过行业管理、媒体监督、群众举报、公众反映、日常执法等各种形式监测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已确认的不安全肉品;对监测信息进行深层分析,对可能引发发生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肉品或事件,提出行业预警信息;通过加强行业管理等措施预防发生较高肉品安全风险事故(事件),控制或降低屠宰环节肉品安全的风险和危害程度。加强肉品安全信息管理,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肉品安全信息预警体系,及时研究分析肉品安全形势,对肉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屠宰环节肉品安全预警信息来源:
(1)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执法检查、肉品质量监测;
(2)畜禽屠宰管理部门的事故(事件)报告;
(3)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事故(事件)报告;
(4)卫生部门风险预警信息;
(5)相关监管部门情况通报;
(6)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举报;
(7)经核实的新闻媒体曝光信息。
3.2事故(事件)报告
建立肉品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的报告和通报,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报告要求
1、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地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市商务局。不得迟报、漏报或瞒报。
2、应急响应期间,各区、县(市)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市商务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2.2报告内容
报告应当包括事故(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事件)简要经过、事故(事件)原因等内容。
3.2.3事故(事件)评估
在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畜禽屠宰管理部门应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导下,配级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肉品安全事故评估。
应急响应
4.1突发事故分级响应
根据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分级,肉品安全事故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并按响应级别和责任分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工作流程如下:
(1)应急处置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制定具体措施。
(2)部署、指导事发地畜禽屠宰管理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派出人员,会同当地畜禽屠宰管理部门开展事故应急、调查、处置有关工作。
(4)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参与新闻发布、信息公布的相关工作。
(6)根据事故(事件)原因,协助当地畜禽屠宰管理部门制定管理机制和措施。
4.2应急处置措施
较大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发生后,畜禽屠宰管理部门应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针对事故(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工作组,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事故)危害。
(1)对涉案畜禽产品进行检验,尽快查找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依据《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档案的通知》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肉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与事故(事件)有关的畜禽产品及相关产品;待现场调查完结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肉品专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肉品及原料,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销售并对病死、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3)市商务局组织事故(事件)发生地畜禽屠宰管理部门及时组织研判事故(事件)发展态势,并向事故(事件)可能蔓延的地方畜禽屠宰管理部门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依法从严查处因突发肉品安全事故而导致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处置过程中,符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级别调整和响应终止条件的,各级畜禽屠宰管理部门应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按响应级别权限规定,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响应终止的建议。
应急保障
5.1通讯及信息保障
各区、县(市)畜禽屠宰管理部门要畅通通讯网络,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信息和举报投诉渠道,确保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发生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事件)期间,市商务局应急处置小组与事发地畜禽屠宰管理部门保持热线联系,保证肉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及时传递、既时掌握、准确报送。
5.2人员技术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各区、县(市)畜禽屠宰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干部值班值宿,领导在岗带班,有专人值班,全员备勤。要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人员应急处置的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
5.3物资、设备及经费保证
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的产品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事故(事件)发生时,委托检测机构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要确保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的配置,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畜禽屠宰管理部门用于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的费用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5.4宣传培训
各区、县(市)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屠宰企业经营者、执法监管人员及广大消费者的肉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肉品安全知识,增强肉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为科学处置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事件)提供支撑。
附则
本预案由哈尔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