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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与道路运输

2024-12-04 22:17:14互联网范文大全手机版

公路运输与道路运输 篇1

甲方(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1、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属性:化工产品

1.2、货物的起运地点:

1.3、到达地点:化工指定的送货地点。

1.4、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

第二条:操作流程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1、甲方至少提前8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在乙方派出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3.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3、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3.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5、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门。

4.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4.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

4.5、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6、甲方若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担全部的责任。

4.7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赠送财务,若经发现,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未结运费。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5.1、费用的结算标准为:详见附件《物流货物运输报价表》

5.2、结算方法为:每月5日前结算上月发生的运输费用,乙方需交付有效作业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有扣除的款项,应在运费中扣除。货到提付运费的甲乙双方都备有底根,以便于查账。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6.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6.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公路运输价格表》上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00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6.4、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在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运费。

第七条:文本及时效

7.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法人资格文件合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7.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5、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试用期,试用期内,如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未结运费。

7.6、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8.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8.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纠纷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路运输与道路运输 篇2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运货物名称、数量、金 额:

1、名 称:

2、数 量:

3、单 价:

二、承运货物起止地点

1、 货物的起运地点:

2、 货物的到达地点:

三、费用及结算方式

现金或转账结算,开票后付清

四、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2、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3、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4、甲方保证按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

五、乙方责任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

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

5、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6、甲方若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担全部的责任。

7、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赠送财物,若经发现,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未结运费。

六:违约责任

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违反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七:文本及时效

1、本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路运输与道路运输 篇3

自有公路运输以来,我国一直使用公路运输管理一词,但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我国开始以“道路运输”的称呼来代替“公路运输”,这是由于对公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责划分上的争议而引起的。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比例》,对公路定义为:“公路是指经公司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根据这条定义,有些人和单位就错误地认为公路不包括城区道路,因此,公路运政管理机关不能履行对城区之内的公路运输管理职责,例如不管理在城区的客、货运站和停车场所内进行的公路运输活动;也导致出租汽车从市区到郊区的营运必须到交通和城建两个部门办理两套经营手续,接受两个部门的行政管理等。

这样把公路运输的完整过程人为地割裂开来,不能使公路运输在其运行条件内做到连续、贯通,与公路客、货运输要货畅其流、人便于行的根本要求背道而驰,出现了无数次因此而引起的运输活动和管理上的争议和矛盾。这样,就把本来是公路路政法规方面的概念和词汇,生搬硬套去理解公路运输行政领域的问题,引发了很多不必要的问题和麻烦。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对公路的界定和规范,在路政管理领域里是正确的和必要的。因为我国城市道路和公路一直是由两个部门分管的。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本身就是旨在规范由公路主管部门所管理的公路的,没有涉及城市建设和城市道路。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村公路(以下简称乡道)。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条例对公路的定义,是为了明确划分公路路政管理、公路修建和维修保养的责任而提出的,它决不能转用来涵盖“公路运输”的定义。

用界定公路的词汇生搬硬套来界定“公路运输”,完全不能反映事物的客观实际。公路运输则包括一切公共道路上的运输,当然也将城市街道、里巷、停车场、客货运站及公路部门主管的公路上的一切公路汽车运输活动包括在内。公路运输活动是一个完整的运输过程,具有运输生产的活动是城乡各种道路运输生产的综合反映,如以道路类别来分割运输生产活动和划分运输管理范围,是违背运输经济中各种运输方式分工协作规律的,同时以道路类别划分运输管理范围也是无法操作的。实际上,在运输管理职能的划分上,我国一直是按照运输范围和营运项目来划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的,从来没有按路种、路类来划分管理职能。所以,一些人提出的公路运输不含城区道路的运输,运政机关只能管理公路上的运输,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客观实际。尽管公路运输这个名词能够包括除铁路运输以外的所有地面运输,但为了不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争议,从80年代末开始,交通部逐渐以“道路运输”来代替“公路运输”,这种称呼的改变完全能够在路政、运政等方方面面使道路、道路运输的涵义一致起来,不会再被不了解公路、公路运输概念深层含义区别的人们所挑剔。

1989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给道路规定了一个定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这个定义与世界上通行的道路概念是一致的。例如英国的权威——牛津现代高级字典对道路的定义是:“专门在两地之间,为步行人、骑乘者(注:此处指骑马、骑自行车的人)和车辆等修建的公共或者私有的通路”。显然,这里的解释是包括一切的道路,包括陆地上所有可以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骑乘者及步行人的道路。所以,道路运输在这里的涵义既包括城市之间主干公路上汽车运输,也包括支线公路、非机动车道路上的各种货物、旅客运输,还包括发生在城市、乡镇街道的种种运输活动。这样,用道路运输这个语汇,从形式上和内涵上都确切地反映了以前人们理解“公路运输”的全部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