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
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 篇1
甲方:
乙方:
基于甲方知悉、理解并遵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本合约,甲方自愿向乙方申请使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称“信用卡”),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合约:
? 申领
?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其中手机号码应与甲方一一对应,如有因甲方办理附属卡等使用同一手机号的合理情形,甲方应出具相关说明。无论申请成功与否,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保留相关申请资料。申请资料须由甲方本人亲自签名。
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在其信用卡申领关系审核、建立和存续期间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过程中,有权出于相关信用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审批、用卡管理及风险评估与管理、为甲方提供服务)的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及其他相关信用卡组织风险信息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系统、乙方集团成员、乙方分支机构、乙方服务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联名/认同/主题信用卡项下合作方、其他为乙方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或第三方数据服务合作方),采集、处理、保存、传递及应用甲方的学历信息(学历、学位、学籍、各类资格证书等信息)、职业信息、联系信息、通讯信息、位置信息、个人信用信息、航空出行信息、银行卡收支信息、机动车信息、保险信息、社保及公积金信息、资产类信息及负债类信息等相关信息。
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出于为甲方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将其信息披露给乙方附属机构、与乙方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机构、联名/认同/主题信用卡项下合作方等,上述披露将可能会使乙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甲方及其附属卡的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乙方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甲方资料承担保密义务。甲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亦完全知悉并了解联名方会员俱乐部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其相关服务条款。
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悉,如甲方发生本合约项下违约事件,乙方会将因此产生的甲方不良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系统报送,并在甲方本人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乙方可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或催收单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联系方式以其申请信用卡时指定的或按本合约变更的联络信息为准。甲方同意上述授权表明乙方向第三方在提供、查询甲方相关信息时,可以依据本授权向征信机构提供、查询甲方相关信息,而无需再逐一向甲方另行获取授权。上述披露将可能会使相关服务合作方据此知悉甲方相关信息,并依法为乙方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乙方的行为。
在甲方变更联系方式而未告知乙方的情况下,以及在进行催收和追偿债务等工作时,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向拥有和掌握甲方信息的第三方进一步查询并获取甲方个人信息,对获取的甲方信息进行处理、传递和使用,将甲方个人资料及信用情况披露给乙方认为必要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其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的公司、向乙方提供服务和支持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催收公司及相关机构等。
如果乙方超出授权范围进行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乙方应承担与此有关的法律责任。
? 乙方将依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 出自 wenAnDAqUaN.cOm )
乙方将对甲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预借现金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并设定各项授信额度上限和总授信额度上限。信用卡透支转账(转出)和透支支取现金的金额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授信额度。
甲方在名下任一账户存款或还款,则甲方名下的该账户和其他信用卡账户额度、分期付款总体额度、附属卡额度、预借现金额度将会相应提高和恢复。
乙方将依据甲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外部风险环境的变化对甲方信用卡及账户进行动态管理(包括授信额度动态调整、冻结账户等),并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甲方。乙方可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授信额度,并将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明确告知甲方。
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和年满13周岁的直系亲属申请和注销附属卡。乙方受理的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
主卡和其附属卡共享信用额度,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章程》及本合约的相关规定。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全部欠款向乙方承担清偿责任。
? 为保证甲方利益,甲方在获准申领并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按照甲方在申请表上留存的签名式样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时使用相同的签名。
? 使用
? 甲方在获准申领信用卡后,信用卡主账户即具备境内外消费、分期付款、取现、存款有息(限特定产品)、在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下同)乙方营业网点柜台、ATM机或存取款一体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信用卡官方客户端、信用卡官方微信等自助设备进行查询、还款、取款、转账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其中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取现须遵从国家外汇管理相关限额规定。甲方已完全知悉ATM机、存取款一体机或电话银行等渠道的自助转账业务风险,在此申请并同意开通上述相关功能,开通自助转账功能后,信用卡资金将在通过相关验证程序后实现自助渠道资金转账划转,请甲方充分关注以上风险,甲方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默认为乙方上述渠道的限额,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乙方柜面办理。甲方已完全知悉网上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脑端、手机端以及其他互联网交易)凭持卡人卡片信息(持卡人卡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卡验证码等)或手机验证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消费、分期、转账等)的业务风险,在此申请并同意开通,开通网上支付功能后,信用卡资金将在通过相关验证程序后实现网上交易。
甲方向乙方申领的个人信用卡(不含服务‘三农’的惠农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
乙方的部分信用卡产品除含信用卡主账户之外,还包括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充值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功能。
每种信用卡具体功能以甲方申请的该信用卡产品的规则为准。若无特殊说明,本合约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主账户交易。
? 如甲方使用人民币单币信用卡,则仅能在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商户刷卡消费或在贴有“银联”标识的ATM机上进行交易。甲方在境内外进行的交易,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
? 如甲方使用双币信用卡,并在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商户刷卡消费或在贴有“银联”标识的ATM机上进行交易的,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以人民币结算。甲方在除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相关信用卡组织/机构及其会员联网的POS机、ATM或存取款一体机等交易渠道成功进行交易的,以外币结算并记入其信用卡外币账户(但甲方选择人民币记账和还款业务等特殊服务的除外)。甲方以外币交易所产生的汇率依维萨、万事达、JCB、美国运通等卡组织及乙方的最新规定办理,甲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益。
? 甲方使用带有“闪付”标识的银联IC卡,可在贴有“银联”标识具备非接触式受理环境的商户进行限定金额的电子现金脱机交易,在部分具备非接触受理环境的商户进行限定金额的小额快速支付交易。电子现金脱机交易和小额快速支付交易无需密码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甲方签名确认。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交易和小额快速支付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交易,甲方应承担因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每次充值交易金额上限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乙方相关规定执行。甲方可在乙方营业网点柜台或通过自助设备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甲方可前往乙方营业网点柜台或使用乙方提供的自助设备,使用现金、乙方所发行的借记卡或信用卡为甲方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充值交易,转账充值需输入转出卡片的交易密码。
? 如甲方申请开通人民币记账和还款功能,则甲方在除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相关信用卡组织/机构及其会员联网的POS机、ATM或存取款一体机等交易渠道成功进行交易的,乙方以外币授权该交易,并将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按乙方入账当日乙方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按前一工作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甲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损失和相关机构收取的跨境交易货币兑换手续费。
? 甲方应妥善保管用于ATM机、电话银行、商户消费、网上银行及其他有关服务的个人密码以及手机验证码等信息。
凡使用密码、手机验证码、指纹进行验证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基于甲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和/或卡片信息而办理的各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销售点终端、手工受理、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甲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本人未提供手机验证码或未输入密码等验证信息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
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不需要甲方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乙方的语音记录为甲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需要甲方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甲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甲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 甲方须妥善保管信用卡、电子银行动态口令认证工具等账户存取工具和安全认证工具,交易凭证,以及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卡验证码等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以及有关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验证信息,上述工具、凭证或信息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乙方工作人员无权代甲方保管,甲方不得出租、转借、转让、出售或泄漏给其他个人或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负责,并承担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 乙方在此提示甲方,如甲方选择无卡环境交易(如互联网、MOTO类交易),甲方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MOTO类商户(如互联网、邮购、电话购物等无需刷卡完成交易的非面对面刷卡交易商户)上使用信用卡,并充分了解交易对手、交易背景、交易环境及交易风险等情况,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否则甲方可能承担因此引致的风险和损失。甲方选择在互联网、MOTO类等非面对面刷卡交易渠道使用信用卡的,基于商户提供的甲方卡号、有效期和卡验证码、手机验证码等卡片信息和/或卡片密码、电话银行密码或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将构成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 甲方不得以和乙方以外的第三方(含商户、收单机构等)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清偿信用卡欠款。
? 信用卡丢失或被窃时,甲方应及时致电乙方24小时客服电话(境内或,境外+86-10-66085566或+86-10-66086569)办理挂失手续,也可到乙方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挂失手续。挂失自挂失手续办理完毕时生效。甲方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甲方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甲方拒绝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明的除外。
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信用卡丢失后产生的电子现金账户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但不同的信用卡产品有效期不同,过期卡片自动失效。若甲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应在有效期届满前50天内以书面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乙方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乙方视同甲方继续使用信用卡,乙方将为甲方提供更换新卡服务。更换新卡后,本合约或其不时的修订继续有效。如因乙方与合作单位或组织终止合作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甲方同意乙方可发放其它信用卡产品作为补换。对甲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乙方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此外,乙方有权根据对甲方历史用卡记录情况的评估结果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甲方因使用信用卡形成的欠款不因卡片有效期届满、更换等原因而变更或消灭。
? 甲方不再使用信用卡的,需向乙方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可选择到乙方营业网点柜台填写销户或致电乙方24小时客服电话(境内或,境外+86-10-66085566或+86-10-66086569)办理销户,并交回信用卡账户下的所有信用卡或按乙方规定销毁信用卡。自甲方递交或提出销户申请45天之日起,乙方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甲方应清偿信用卡正式销户前该卡项下全部欠款,并且所有未清偿欠款在申请办理销户时视为全部到期,甲方应一次性清偿。甲方未全额清偿的,乙方不予办理销户手续。对于销户后发生的信用卡欠款,乙方保留相应追索权利。
单位卡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当单位卡持卡人因工作变动或因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持卡时,单位卡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向乙方书面申请注销该甲方持卡资格,并负责将该卡收交乙方或按乙方规定销毁信用卡, 单位应清偿该卡项下正式销户前的全部欠款。
主卡终止后,据其发出的所有附属卡也同时终止。在主卡及附属卡均已终止情况下,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及所有附属卡持卡人仍需负责清偿一切通过使用主卡及所有附属卡所进行交易的全部欠款。
如甲方申请以信用卡分期还款方式将其租用或购买的任何商品及/或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支付给提供商品及/或服务的供货商,且乙方已批准并全部支付或同意支付该款项,则在信用卡申请销户时,一切未清偿的分期欠款视作到期,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全部付清。甲方申请信用卡销户时,对于之前与任何及所有第三方认可或订立的关于定期/经常以信用卡支付款项的安排,甲方应及时终止。
甲方持有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申请销户时,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乙方营业网点柜台支取余额。
? 甲方至乙方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业务,需持本人有效身份办理,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应与申请信用卡时证件类型一致。
? 甲方需遵守乙方制定的积分回馈计划,详见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中银积分365积分回馈计划规则及条款》。
? 利息和收费
? 除本合约另有规定,甲方非现金透支交易(除透支取现及转账交易外的交易)从乙方非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至乙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当天,遇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一般为20-50天,具体到期还款日和免息还款期等以甲方申请的信用卡产品的规则为准。甲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本合约支付每期账单透支利息及还款违约金,透支利息由非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
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分期付款约定的应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100%),甲方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还款违约金(还款违约金=(最低还款额-您已还款金额)×5%)。
? 甲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乙方记入甲方信用卡账户。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欠款(包括透支取现及转账交易,不包括还款违约金等相关费用)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9.9%),上下限额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
? 除另有约定之外,乙方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对于明确约定计付利息的信用卡产品,乙方对甲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人民币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外币存款按年结息,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存款按结息日乙方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销户结清时,按销户办妥当日乙方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进行结息处理。外币账户资金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小额存款上限。
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 甲方使用信用卡需按乙方对外公布的服务收费业务价格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年费、卡片挂失手续费、补发卡/损坏卡/提前换卡手续费、还款违约金、资信证明服务费、查询手续费、其他综合服务费,以及取现、存款、转账、分期付款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直接计扣甲方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乙方对外公布的中国银行服务价目表。
? 一般情况下,信用卡的各项费用在卡片激活后收取,但在特殊情况下,甲方以书面、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甲乙双方均认可的其他方式单独授权扣取的费用除外。对于到期换卡、挂失补卡、重置卡,即使新卡未激活,但旧卡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继续有效。
? 对账单及还款
? 对于信用卡发生的消费、转账、利息、费用等交易账项,乙方将于每月指定的日期(账单日)形成对账单并向甲方预留乙方的地址、手机或邮箱发送,当月无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以其他方式提供对账信息或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在账单日起15天内未收到对账单或其账单信息,应主动向乙方查询,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账单信息为理由拒绝偿还欠款。
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信用卡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除外)。
? 甲方如对交易有异议,须在账单日起30天内向乙方查对,否则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甲方认可全部交易。甲方有权在说明理由并向乙方提交乙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核查,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相关信用卡组织/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请求调阅签购单。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在查证认定责任前,甲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甲方在争议处理中不配合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或不签署意见,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甲方所为,甲方须承担因查证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查阅签购单手续费等第三方机构因进行争议调查、认定而收取的费用);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不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应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 甲方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甲方可以至乙方境内任一营业网点柜台、ATM或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还款业务。若甲方信用卡外币账户有欠款,甲方可凭对账单记录并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关于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的相关规定,使用人民币向乙方购买外汇偿还欠款,所购外汇资金将直接转入甲方信用卡账户,不得提取外币现钞。如到期还款日甲方人民币账户有存款,外币账户有应还款项,乙方将在到期还款日将甲方信用卡人民币账户多余存款按照当日乙方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按前一工作日汇率)进行自动购汇,以偿还甲方信用卡外币账户欠款。
甲方可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或主动还款的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甲方如选择自动转账还款,甲方应确保在到期还款日前一天其指定扣款账户内有足够金额偿还信用卡欠款,并核对账单中显示扣款账号,以确保乙方扣款成功。甲方并在此授权乙方于约定日期从甲方指定扣款账户中按约定金额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如甲方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甲方与乙方约定的还款金额,乙方将从甲方指定扣款账户中扣除已有全部余额,如自动转账还款失败或扣款金额不足时,甲方须及时通过其他渠道主动办理还款业务,否则甲方将支付透支利息等额外款项。
甲方名下如有多个信用卡账户,可开通合并还款功能。开通该功能后,甲方只需在名下任一人民币账户还款即可偿还名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所有欠款,但如果甲方向名下外币账户还款,则不能偿还名下人民币账户的欠款。如甲方未开通合并还款功能,需分别向每个账户还款。
? 甲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如甲方选择全额还款方式,则甲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乙方免收甲方该部分非现金透支交易的透支利息;如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不适用前述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本合约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
? 乙方收到甲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1)逾期1至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2)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 甲方如未遵守《章程》、本合约、其他与乙方的相关合约或未按相关信用卡产品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等规定使用信用卡;或涉嫌从事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行为;或因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导致乙方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或账户被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利用;或未能按时还款;或乙方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甲方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甲方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或乙方发现甲方存在或疑似存在利用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信用卡套现、骗取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乙方有权立即停止上调授信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操作;并可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整甲方信用额度、冻结甲方持有的本行卡片、通过司法途径冻结持卡人持有的他行卡片、将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未偿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甲方应一次性清偿)、授权相关卡组织停止转接交易,要求甲方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行使担保物权,向担保人追索,从甲方在乙方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欠款,销卡销户,收回甲方信用卡等措施,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和费用),如发生法院等有权机关因需扣划甲方资金而致乙方资金被扣划的,乙方有权采取扣划甲方资金等措施予以补偿乙方因此所受的资金损失。在划扣甲方账户资金时,如账户币种与信用卡欠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款时乙方适用的外汇牌价折算。
? 附则
? 本合约项下交易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如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甲方构成乙方关联方或关联人士,各方均不谋求利用此种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 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章程》、相关信用卡产品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惯例、信用卡组织/机构的规定等办理。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业务发展实际对本合约及《章程》、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利率、产品服务等进行修改、变化和调整,并将提前公告通知甲方。若甲方有异议,有权选择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若甲方选择不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接受并按上述修改、变化和调整后的内容执行。双方同意,本合约所称通知均指乙方通过其营业网点、24小时客服电话(境内或,境外+86-10-66085566或+86-10-66086569)或官方网站等对外发布公告或者通过对账单或信函等方式告知甲方。
? 如甲方使用短信服务,乙方会对甲方信用卡申请表中指定的手机号码发出“短信提示服务”,内容包括(1)产品及服务的信息资料;(2)交易提示短信、网上交易手机验证码等,甲方应妥善保管使用,不得向任何人或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甲方承担应因此引致的风险和损失。因手机号码问题、漫游服务配套问题、移动通讯公司网络或其它技术问题等导致甲方未能及时正确接收短信,乙方不承担责任。
? 在乙方或甲方终止本合约后,甲方须办理销户手续并将信用卡交还给乙方或按乙方规定销毁卡片。
? 本合约经甲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后自乙方批准申请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正式核准甲方销户的次日终止。
?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有关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交甲方具体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的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 乙方按甲方申请信用卡时指定的唯一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等联络信息为其提供服务及发送对账单、催收单以及相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甲方上述联络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致电乙方24小时客服电话((境内或,境外+86-10-66085566或+86-10-66086569))或到乙方营业网点柜台通知乙方办理信息变更手续。乙方按甲方申请表中指定的或后期修改的唯一通讯地址、预留的手机号码送达的上述文件或信息均为有效送达。
?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约所指的“天”均为自然日。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 篇2
中国银行_________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长城人民币信用卡(以下简称长城卡)申领单位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长城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一、乙方自觉遵守并督促其持卡人遵守《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乙方自愿支付并为其持卡人承担使用长城卡的各种费用。
二、乙方向甲方如实提供本单位及持卡人的有关资料。同意甲方视情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三、乙方以单位资金作质押时,应在甲方开立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须与长城卡有效期一致。未经甲方同意其保证金存款在长城卡有效期满45天内不得支取或提前支取。乙方长城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时其保证金存款须相应延期或办理转期手续。当乙方长城卡备用金账户透支金额超过其保证金存款的60%时,甲方有权随时将其保证金存款一次转入乙方长城卡备用金账户,以归还其透支本息。
四、乙方持卡人领取长城卡时,应立即在长城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否则,因此而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增加持卡人或停止持卡人使用长城卡。甲方亦可根据乙方保证人的书面申请,停止乙方持卡人使用长城卡。乙方应将停止使用的长城卡及时交还甲方,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乙方(或保证人)负责。乙方新增加的持卡人仍须履行本合约。
六、乙方持卡人使用长城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甲方记入乙方的长城卡备用金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透支额计收利息,乙方必须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
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涉嫌恶意透支,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及收回乙方的长城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凡利用长城卡进行犯罪活动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乙方持卡人因转借、转让长城卡、租借其账户或违反《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及单位卡使用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特约商户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长城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甲方在乙方长城卡发生交易后,定期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问时,应在制单日后的15天内向甲方提出查询,否则即视为对账单正确无误。
十一、乙方持卡人使用的长城卡有效期满,如乙方不再更换新卡,应在长城卡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继续用卡并为乙方重制新卡,同时从乙方账户中收取新换卡的年费。
十二、乙方持卡人长城卡遗失或被盗窃,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办理书面挂失(或按银行规定办理电话挂失)手续,并交付挂失手续费。如挂失卡发生风险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未办妥挂失手续前所发生的交易;
(二)在办妥挂失手续后当天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
(三)乙方持卡人本人或伙同他人有欺诈行为的;
(四)有其他不诚实行为的;
(五)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十三、甲方的《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一经修改公布,不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该长城卡章程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四、本合约自甲方、乙方在本合约上和在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申请表上申请人签字栏内签署,并在乙方领取长城卡后立即生效。乙方在领用长城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约时,必须将全部长城卡交还甲方45天后,待使用长城卡的一切债务全部清偿后,乙方的备用金和保证金方可清户,本合约亦即解除。否则,本合约继续有效,信用卡期满换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十五、本合约生效后,即认为乙方及其持卡人已仔细阅读和了解了《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
十六、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 篇3
中国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长城国际信用卡(商务卡)申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领用长城国际信用卡(商务卡)(以下简称国际商务卡)达成如下合约:
一、为保证甲、乙双方合法经济权益,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合法的用卡环境,乙方自觉遵守并督促其持卡人遵守《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国际卡章程),履行本合约。
二、乙方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三、乙方自愿支付并为其持卡人承担使用国际商务卡的各种费用。
四、乙方持卡人领取国际商务卡时,应立即在国际商务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该姓名须与申请表上的签名相符,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持卡人因使用国际商务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国际商务卡账户,乙方对该账户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
(一)甲方所存一切有关国际商务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对乙方具有绝对的约束力。甲方每月向乙方寄发月结单。如乙方自月结单寄出日起20天内,对月结单所列交易未提出异议,即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二)乙方持卡人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和费用等)日至还款到期日为免息还款期,乙方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从银行记账日起按月息24‰支付从透支之日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三)乙方持卡人支取现金(每卡每天最高取现额为2,00港元或250美元)发生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国际商务卡在中国境内不得取现),并应按上述利率支付透支部分从取现交易日起至还款日的贷款利息(取现交易日和还款日均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如经多次催收乙方仍未还款,甲方将视同乙方涉嫌恶意透支,甲方有权止付和收回乙方的国际商务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七、乙方及其持卡人应承担因违反本合约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其他一切费用。
八、乙方持卡人因转借、转让国际商务卡或违反国际卡章程及使用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及其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国际商务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乙方持卡人使用的国际商务卡有效期满,如乙方不再更换新卡,应在国际商务卡有效期满前45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继续用卡,并为乙方重新制卡及收取相应的费用。
十一、乙方持卡人使用的国际商务卡遗失或被窃,乙方应立即向甲方书面或电话挂失,电话挂失应在30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二、乙方持卡人的国际商务卡遗失或被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当日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
(二)乙方持卡人与他人合谋共同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或其持卡人拒绝的。
十三、如遇乙方的国际商务卡单据有误和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若乙方持卡人对其发生的交易有疑问,要求银行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须承担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的有关查询费用。
十四、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十五、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天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乙方自申请销户之日起45天内须继续承担该被注销卡所发生的所有交易。
十六、若甲方要求乙方缴存保证金,则乙方应在甲方开立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须与国际商务卡有效期一致。未经甲方同意,其保证金存款在国际商务卡有效期满后45天内不得支取。乙方国际商务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时,其保证金存款须相应延期或办理转期手续。当乙方经甲方多次催收仍未偿清国际商务卡的欠款时,甲方有权随时将乙方国际商务卡保证金存款一次性转入其国际商务卡账户,以归还其欠款。
十七、乙方若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国际商务卡账户,用于偿还乙方的欠款。
十八、本合约自乙方在国际商务卡申请表上签字并领取国际商务卡后即告生效。乙方领用国际商务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约时必须在国际商务卡的一切债务清偿完毕,并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后,本合约方可解除,否则本合约继续有效;乙方国际商务卡期满换领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十九、甲方的国际卡章程和本领用合约一经修改、公布,无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国际卡章程和领用合约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十、乙方领用国际商务卡后,即被认为乙方及其持卡人已全部仔细阅读和了解了国际卡章程和本合约。
二十一、乙方使用国际商务卡时,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十二、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