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销业务自查报告
银行代销业务自查报告 篇1
根据支行《关于开展代销业务风险排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本机实际,组织人员对已开展代销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三星分理处、盐井分理处两个网点或个人无未经总行批准开展非我行产品的销售代理工作;棕榈湖分理处因未取得代理保险业务资格许可证,故未办理代理保险业务。
(二)代销产品前取得相应的资质,包括获得总行核准、代销网点取得相关资格证,三星分理处的徐琳,盐井分理处张玉兰棕榈湖的唐雪梅、黎元金营销人员均获得代理保险从业资格证等。
(三)三星、盐井两个取得代理资格的网点代销产品的销售记录建立了台账;能在营业网点内进行相关协议的签订;不存在未经系统,手工出单的情况;对客户进行相关的风险提示和代理产品免责声明。
(四)在三星、盐井营业网点对代销产品进行公示以供客户参照。
(五)对内对外公布了违规销售投诉举报电话,并建立专门的架构进行相关应急事件的处理。
(六)银监办发〔20xx〕335号要求以及总行相关代销产品制度和内控制度要求的其他内容能遵照执行。
(七)代销业务的风险揭示单、各种宣传单、业务凭证摆放到三星、盐井两个营业网点。
银行代销业务自查报告 篇2
为了规范我行人民币支付结算、支付系统运行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文件要求,我行召开相关会议并组织人员学习,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对我行存量账户及支付结算、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情况
(一)账户检查方面
截止目前为止我行共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户,自查时间范围内我行开立12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且均为基本户,自查期间未开立其他类型单位账户。
(二)内部管理及控制方面
建立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岗位责任制,由会计经办、复核负责审核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由主管负责开户资料的复审及保管。
执行制度,并设立了小组,对大额交易设置专簿分类进行登记备案。
在存款人开立账户时便与其签订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三)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时间及使用
由于新开基本账户和专用支现户需要资料比较多,审核确认比较复杂繁琐,所以客户等待时间紧比较长,一般需要3-7个工作日才下发证到企业客户手中,基本户和专用支现户均通过人行核准并领取开户许可证,确保唯一性,并约束其在开户许可证签发三个工作日后再进行相关账户交易。
我行还开立了部分临时工程类账户,由于工程比较复杂审核资料的真实合法性需要一定时间,所以这类账户一般都是5-10个工作日左右客户才能真正使用。并且有效期均为两年,按账户管理制度要求规范其账户。
我行开立的一般账户基本能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基本开户银行,少数一般户通过电话和传真方式告知。除因贷款开立一般户外,其他一般存款账户基本上能在开立结算账户:个工作日后才办理付款业务。并且没有一般户未经批准的专用户办理取现业务情况发生。
开立一般户、非预算单位专户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备案,基本户开户信息变更后,最迟次日向人民银行更改备案,一般户变更后能于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二、自查发现的问题
自查中发现,一般企业开户用时较长,归结主要以下几个原因:
(一)客户对开户流程不熟悉
受地域及客户群体素质限制,来我行开立对公账户单位一般小微企业居多,他们并没有雇佣专业会计人员管理对公账户,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经办员一般对单位存款账户缺乏认知,有的甚至不清楚自己需要开立哪一类单位账户,而且部分客户相关手续不能一次准备齐全,并且尽管有专门的业务人员指导其填写账户开户资料,仍然需要很长时间能正确填写出一份资料。
(二)单位账户程序比较复杂
新建立的对公账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我行核心系统中录入单位相关基本信息再进行开户,并在电子验印系统留存相应的印章及印模,并且需要专门的复核,客户盖章予以确认。系统产生账号后还需要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新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另外需要录入机构信用代码证系统。
因为非核准类账户手续相对简单,用时相对较短,而核准类账户需要送交上级人民银行备案审批,按账户关系相关要求上级人行进行审核、制作开户许可证,并告知我行可以领取,我行才能把证发给企业客户,并要求其在开户许可证下发后三个工作日后允许其操作账户。如果开立临时存款类账户,尤其是我行有部分临时工程类存款账户,经办资料较多,其真实合法性审核时间较长,所以用时较长。
三、改进计划
针对我行对企业开户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我行采取相关措施,尽量缩短开户时间让客户满意。
首先,加强内部管理。开展对《人民币账户管理条例》的学习,每一名经办人员熟悉开户操作流程,熟知条例规定,从自身提升业务素质、水平,并且及时取送账户,最大时间节省办理业务的速度,缩短业务时间。
其次,定期组织外部宣传学习。开展服务城乡、走进社区等相关活动,选拔出优秀讲师,普及单位账户相关知识,让大家了解单位结算账户的意义。
最后,作为服务业机构,我行积极与上级人民银行沟通,随时掌握账户相关规定要求,积极有效的办理相关业务。
银行代销业务自查报告 篇3
为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规代销行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根据《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业务风险排查的通知》要求,我行就代理销售第三方产品的业务进行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我行建立了对被代理机构的审慎尽职调查和全行统一的内部审批制度及流程
我行的代理产品主要是基金和保险,针对相关的被代理机构,我行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严格统一内部审批制度及流程,对已签订和拟签订合作协议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伙伴,停止或拒绝与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合作。
二、建立对代销产品全行统一的内部审批制度和流程
我行对代理销售的基金和保险产品严格审批,产品名称恰当反映产品属性,禁止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禁止违规销售承诺保本产品。
三、本行代理销售执行有关代销业务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
我行代理销售产品的工作人员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与被代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且定了培训的次数、方式、内容,培训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销售技能及职业道德等,每年培训的时间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时数,有新型代销产品是时,我行按照有关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了专门培训。销售人员都通过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基金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书》和《基金代理人员资格书》。
四、建立了持续性跟踪评价机制
我行严格进行客户评估,妥善保管代理销售业务相关记录,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度和承受能力等进行了解和评估,明确告知客户代销业务中我行与基金管理公司或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要求客户书面确认产品出现问题时应与产品设计机构进行沟通或投诉。
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我行设置并告知客户相关业务的投诉电话,制定专门的人员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对于客户投诉较多的基金或保险产品,我行及时、注定与设计该产品的基金管理公司或保险公司沟通协商,共同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六、建立对代销产品的有效退出机制
我行在代销基金类产品和保险类产品后,通过售后反馈数据,与该代销产品的属性对比,主要是在收益率和风险方面,如果该代销产品的实际经济值与说明不符,误导顾客,损害顾客利益的,我行将按照有关规定禁止对该产品的代销业务。
通过对我行代销产品的自查,我行严格按照上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代理销售第三方产品的代销,以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为前提,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健全代销产品相关制度规定,合法合规代理销售第三方产品,确保了客户的`合法权益。